公示期限從2023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不含節假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通過來訪、來信、來電如實反映考生的情況。以單位名義反映的,必須經黨組織集體研究,主要領導簽發并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反映的,應書寫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并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
監督舉報電話:(0831)4318967
通訊地址(郵編):珙縣巡場鎮濱河路與經二路交叉口人社環保氣象局業務大樓 (郵編644500)
珙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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