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遴選職位
省直機關共10個縣處級副職領導職位。
二、遴選資格條件
遴選對象為全省現任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鄉(鎮)長、街道主任。報名人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基本資格;
2. 年齡在40周歲以下(1979年8月<含>以后出生);
3.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 擔任鄉鎮(街道)黨政正職時間2年以上(任鄉鎮<街道>黨政正職的時間可合并計算)。
三、遴選程序及時間
(一)推薦報名
縣(市、區)黨委組織部在征求本人意見并報縣(市、區)黨委同意基礎上提出初步推薦報名人選,市(州)黨委組織部綜合比選后提出擬推薦報名人選,經市(州)黨委同意后報省委組織部。每個市(州)推薦2名。截止時間為9月15日。
(二)筆試
省委組織部統一組織對審核合格的推薦報名人選進行筆試,筆試采取實地調研、撰寫調研報告的方式進行,主要測試人選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及文字工作方面的能力。同步開展心理測試,心理測試結果作為遴選機關確定差額考察人選和擬任職位的參考,不計入成績。筆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三)職位選擇及面試
根據筆試成績排名依次填報職位志愿,按照職位數1:3的比例確定面試人選。面試主要測試履行崗位職責所需要的素質與能力。
(四)差額考察
按照職位數1:2的比例確定差額考察人選,進行考察。
(五)討論決定
遴選機關黨組(黨委)綜合考慮考試成績并結合人選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任職人選及擬任的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
(六)公示任職
對擬任職人選進行任職前公示。對公示中反映的問題,由有關省直機關和市(州)黨委組織部進行調查核實。公示無異議或反映問題不影響任職的,報經省委組織部同意后,由遴選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轉任和任職手續。
對任職人選,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用;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原則上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回原縣(市、區)安排工作。
四、其它事項
(一)遴選的具體工作安排,可向當地黨委組織部門咨詢。
(二)本次遴選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委關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如發現違反干部人事紀律的現象,可向市(州)和遴選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檢舉,也可直接向省委組織部舉報。
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