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報到之日起,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在5年最低服務年限內不得辭職,不得調離錄用單位。未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參加其他機關公務員考試。
二、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經招錄機關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評授警銜。試用期間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試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新錄用人員須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人員,取消錄用。
三、新錄用人民警察持身份證原件、畢業證原件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9:00準時到阿壩州公安局會議室報到,涉及選擇工作單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根據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由考生本人依次選擇工作單位。考生應及時查看公告,因本人不主動、不及時查看相關公告,造成的后果概由本人負責。超過規定時間未報到者,取消錄用資格。
四、事業單位在編在職人員報考者經用人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報考,被錄用為公務員的,由報考者按有關程序向單位提出辭聘申請,經用人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后辦理解聘手續。公務員錄用單位從新錄用人員報到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程序辦理錄用手續。
五、檔案不在報考縣的,自報到之日起30日內到個人檔案管理部門辦理調檔手續。
六、其他未盡事宜,按《阿壩州2018年下半年公開考試錄用人民警察的公告》執行。
中共阿壩州委組織部 阿壩州公安局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