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實,鄒雪花提供的其2009年至2018年在宜賓市屏山縣新安鎮和平村任村主任助理的加分材料,是提供的虛假材料。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5號)第五條“應聘人員在報名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二)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且影響報名審核結果的”和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2018年下半年事業單位公開考試聘用工作人員的公告》中“在招考的任何環節,若有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報名資格或聘用資格”等規定?,F做出取消鄒雪花參加榮縣2018年下半年事業單位公開考試聘用工作人員的考試資格的決定。
特此公告。
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