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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背景
(1)新浪新聞:粵女廚師應聘遭性別歧視 狀告酒樓獲勝訴
取得廚師資格證的高曉(化名)在應聘酒樓廚師過程中,僅因是女生而被拒,一怒之下,她將該企業告上法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廚房學徒的勞動強度并不屬于不適合女性從事的范圍,“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被告公司僅因招聘者性別而產生區別、限制以及排斥行為不具有合法和合理性,損害了女性應聘者的就業平等權,構成就業歧視中的性別歧視。法院判令被告作出書面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據悉,這是全國第一宗因為就業性別歧視,被法院判決書面道歉的案件。
性別就業歧視類案件只要證據齊備勝訴不難,關鍵是真正去起訴的很少,目前全國只有五件。這個案子將賠禮道歉寫進判決書,進一步完善了司法對性別就業歧視的救濟,對于遭受歧視的女性起到了鼓舞作用,具有指導意義。國內僅有的5宗性別就業歧視案件中,只有這一宗的賠禮道歉訴求獲得了支持。
(2)人民日報:女性就業暗門檻怎么拆
“只限男生”“男生優先”……中國傳媒大學女生小趙說起之前在招聘會上遇到的性別歧視就十分沮喪。雖然小趙有中央媒體實習經歷,又有博士學位,但“用人單位還是最青睞男碩士畢業生,女博士的競爭力甚至不如某些名校男本科生。”小趙說,求職面試時,還會被問到婚育計劃、會否生二孩等問題。
全面放開二孩后有媒體曝出:“兩個孩子的媽媽”成為女性求職者中有“優勢”的人。然而這種“優勢”背后,卻從來不乏對女性的“就業歧視”。據了解,招聘中的顯性性別歧視包括:在招聘信息中注明限招男性、男性優先、已婚且育有孩子的女性優先、提高對女性的學歷要求、增加身材相貌等外在附加條件、規定幾年內不得結婚或生育等。隱性歧視則更多變,如詢問女大學生戀愛、婚育狀況、生育規劃等私人信息,強調崗位需要經常加班、男生更合適等。2014年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課題組對北京、河北、山東應屆本科畢業生展開調查,86.18%的女大學生受到過一種或多種招聘性別歧視。
(3)相關新聞鏈接
2014年,因為在“文案策劃”崗位招聘條件里設置“限招男性”,杭州西湖區東方烹飪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惹上官司,一名女大學生以該校招聘“性別歧視”為由,索賠精神損失費5萬元。杭州西湖區法院經審理后,于11月12日對這起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杭州東方烹飪學校的行為對原告小郭實施了就業歧視,并酌情判令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2000元。此案為我國首例關于性別就業歧視的案件。
——人民網:首例“性別歧視案”勝訴給女性求職者“撐腰”
二、熱點解析
(1)出現女性就業歧視的原因
1、傳統觀念中將照顧家庭和孩子視為女性的責任,即使雙職工家庭成為了中國家庭的常見形式,家務勞動大多仍由女性承擔,導致女性在工作之余不得不把大量精力花費到照顧家庭中。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無論是出于經驗還是偏見,都擔心女性在工作中的投入不夠而更愿意選擇家務負擔較輕的男性員工。
2、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降低用工成本。用人單位主要顧慮女性生育帶來用工成本的增加,包括經濟成本、時間成本和運營成本等。女性員工工作后一旦結婚生子,產檢假、產假和哺乳假隨之而來,單位就面臨人員緊缺、尋找替代勞動力的困難。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開放,這類情況愈發明顯。
3、缺乏明確、完善的針對性別就業歧視的法律法規。“歧視”本身具有感性色彩,而立法對此大多是原則性規定,缺乏明確界定、細化。如何舉證,執法主體如何認證等,這在國家法律體系中仍是空白,直接導致受害者維權難。在已有的判處性別就業歧視成立的案件中,處罰力度也相對較低。
(2)專家觀點
1、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婦女權益保護法明文規定“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現行反就業歧視立法適用范圍太窄,禁止就業歧視的事由過少。我們需要制定一部反就業歧視的基本法,同時建立救濟措施和機制。”
2、陜西省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尹小俊:針對二孩生育對女性求職就業帶來的影響,建議出臺相關財政補貼措施或是生育獎勵措施,來降低企業的成本損失。
3、復旦大學人口與發展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彭希哲:“生育行為是全社會都應給予關注和支持的系統工程。國家應采取措施將女性生育成本社會化,至少是部分社會化。”企業因女職工生育而受到的影響,政府應介入并建立相關機制分擔這部分成本,如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擴大覆蓋范圍和延長享受時間等。另外在鼓勵企事業單位建設托兒所和幼兒園時,政府可對企業自辦的托兒所和幼兒園給予適當補貼。
(3)落實措施
1、國家要建立統一的生育保障體系。通過實現生育保險的全覆蓋,保障用人單位在招用女性上的利益平衡,同時采取配套措施,比如通過減少稅收、資金傾斜等手段激勵雇主聘用女性,約束、引導用人單位積極承擔性別平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使女性在勞動力市場中的地位得到保護。
2、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如新西蘭帶薪產假中的“薪”是由政府發放;俄羅斯產婦半薪產假中產婦所領工資40%的補貼由國家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瑞典推行“男性產假”,強調父母雙發共同育兒的重要性,也減輕女性育兒負擔,有助于保護女性的就業權利。
3、加強法律宣傳,增加女性維權意識。讓女性認識到顯性和隱形性別歧視的表現,在遭遇用人單位性別歧視的時候,知道可以通過到勞動保障部門申訴或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