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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材料
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正式施行。作為中國首部慈善法,該法不但明確了慈善活動的范圍,同時對于個人公開募捐、捐贈人悔捐、單位強行攤派募捐等行為做出了嚴格的法律約束。其中一大亮點是,捐贈人享有善款去向知情權,慈善組織的資金去向再也不能是一筆“糊涂賬”,而是要每年向公眾“曬賬”。
——9月1日 中國新聞網
慈善法解讀1. 捐贈人可向慈善組織索要捐贈票據 有權查詢所捐財產管理使用情況
《慈善法》第三十八條明確,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慈善法》第三十九條明確,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慈善法》第四十二條明確,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川日報《張曉玲解讀<慈善法>》
2.個人不可公開募捐
新法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而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新法還明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觸犯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中國新聞網《慈善法施行:慈善組織需曬賬 悔捐或被起訴》
3.個人可公開求助
個人求助是自然人為解決自己或家庭的困難,請求社會公眾給予幫助。所以,朋友圈輕松籌等個人求助并不屬于慈善活動,《慈善法》并未禁止。個人求助屬合法行為,所有有困難的人都可以通過“求助”的方式獲得幫助。
——新浪新聞《慈善法正式實施 網絡個人求助屬正當行為》
二、熱點分析
(1)網絡募捐出現的問題
網絡募捐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興起,但是,網絡募捐在使許多人得到幫助的同時,也出現一些問題。
1.騙捐事件時有發生,民眾對網絡募捐的信任度下降。
一是籌款發起人信息真偽難辨,騙捐門頻現,“網絡求助”時常淪為“網絡乞討”甚至“網絡詐騙”;二是個別項目存在虛報夸大籌款數額的情況;三是針對善款使用的追蹤和公開機制不完善。
2.網絡募捐資金用途如何缺乏監管。
募捐者通過網絡募捐到的資金往往不菲,其如何使用直接關系到捐贈人的善意能否實現。但由于個人網絡募捐的賬戶時常是個人賬戶,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導致募捐資金用途無法監管,往往去向不明或改變用途,這也成為該種募捐屢遭質疑的重要原因。
3.監督權責不滿
網絡募捐,傳播面廣、速度快、公眾參與度高,加之這些信息在朋友圈傳播后得到熟人社交的迅速擴散,因此其募捐到的善款數目往往不菲。若沒有專門的法律和嚴格的監管,勢必會帶來各種問題。
(2)《慈善法》出臺的意義
1. 規范慈善組織,推動慈善事業的發展。對慈善組織的概念進行界定,并對其活動作出詳細規定。
2. 推動慈善行業的公信力。指定十余家網絡募捐平臺為官方認證平臺,加強對網絡募捐的監管。
3. 倡導向上向善的社會價值。倡導利他主義,克服利己主義。
4. 弘揚志愿精神,推動志愿服務的規范化。
(3)《慈善法》尚待落實完善
1. 對其他網絡募捐平臺的監管。
雖然對其中13家網絡募捐平臺進行了認證,但對于其他規模龐大的平臺也不能放松監管。對于符合相關規定的平臺,可以設定準入標準,擴大認證平臺的數量;對于違反規定的平臺,也要及時處罰和監督改進。
2. 制度漏洞,還需法律補齊。
在把關準入的同時,對通過考核的募捐平臺,進行更細化的法律約束。一方面,要明確義務和違法處罰措施。另一方面,要明確其進行網絡募捐的合法權利,以及收取相關費用管理和款項開支比例,給予合法地位、明確權利,正大光明地進行網絡募捐。
3.強化相關部門、社會、輿論等各方監管。
相關部門對網絡平臺的資質和運營進行監管,是職能部門的本職工作;社會、輿論的監管,是確保社會正義的基礎;當然,捐款人及平臺、被募捐者,作為當事人,也該參與監管,確保行業行為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