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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背景
1.原標題:人民網《輿情觀察:又一女生遭電信詐騙離世》
8月19日,山東臨沂市準大學生徐玉玉遭電話詐騙,騙子以高額獎學金為誘餌,將徐玉玉上大學的費用9900元悉數騙走,徐玉玉郁結于心,在報案回家途中暈倒,最終導致心臟驟停,不幸離世。
8月18日、22日,山東臨沂市的大二學生宋振寧陸續兩次遭遇電信詐騙,騙子謊稱是公安局辦案人員,騙走數額不等的現金,8月23日,宋振寧心臟驟停,不幸離世,其父母因傷心過度住進醫院。
8月30日,新聞爆料揭陽惠來縣準大學生蔡淑妍投海溺亡,從蔡淑妍給弟弟的留言可知,其生前遭到短信詐騙,一萬多元錢被騙光。難以承受壓力,害怕不能上大學的蔡淑妍選擇自殺了結生命。
梳理近期具有高影響力的“詐騙”新聞事件,受害者除了還未完全步入社會的學生,甚至還包括名牌大學老師及知名藝人。
2.原標題:新浪網《國務院通過<無線電管理條例> 加大對偽基站、黑廣播懲戒》
9月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按立法程序,該條例將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公布。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一直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一檔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開展了大量調研論證、意見征求、草案完善、立法協調等工作。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完善了無線電頻率開發利用、無線電臺(站)管理、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無線電監測和電波秩序維護、法律責任等制度,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靠法律手段加大對設置和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懲戒力度,將為進一步促進無線電頻譜資源有效開發利用,保障無線電管理工作順利開展,促進無線電管理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相關評論
有別于傳統詐騙方式,電信詐騙牽涉到社會的多個領域,也就意味著需要相關部門多管齊下進行治理。近年來,電信詐騙之所以愈演愈烈,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關部門在打擊電信詐騙時,尚未形成有效的聯動機制。詐騙者正是利用了監管體制的漏洞,巧妙地躲開了一道道保護安全的警戒線,把詐騙的觸角伸向普通人。
阻止電信詐騙案的發生,既需要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做好偵查破案工作;也需要電信管理部門提供涉案信息,對違法犯罪分子主動攔截。此外,近期發生的不少電信詐騙案背后都有一個徘徊不去的“幽靈”,那就是被害者的個人信息被泄露。所以,治理電信詐騙問題最迫切的一個任務,恐怕還是維護個人信息的安全。
法律也應發揮堅強的后盾作用,在打擊電信詐騙中更有作為。近日,有公眾質疑手機上顯示被標注了上千次甚至上萬次的“騷擾電話”還在正常撥打,專家回應稱,在沒有接到相關部門對號碼關停通告的情況下,運營商沒有權力擅自停止服務。顯然,面對類似問題,需要法律對運營商以明確授權,結合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對“騷擾電話”、涉嫌詐騙的電話予以攔截。
面對數量龐大的電信詐騙案件和更為海量的詐騙信息,光靠政府部門能夠調動的資源來治理,并不足以從整個生態鏈上鏟除違法犯罪滋生的土壤。電信詐騙案像蝗蟲一樣,必須采用群策群力的方法。
——中青在線《以全社會之力打擊電信詐騙》
在電信詐騙問題上,技術層面的補漏洞,終究要回到基本的“治理態度”上去。現在電信詐騙癥結其實早已明了,技術治理本來也能對其形成較好的遏制,但問題出離的嚴重,這本身就是問題。而對電信企業的“要求”“敦促”能否輔以嚴厲監管問責,顯然尤為重要。
對于電信詐騙,守土失責的不止是電信企業——當然其責任很大。但這問題在此前那么長時間里,未得到實質性治理,直到徐玉玉之死使得民眾對其敏感度大增,才有雷厲風行介入查辦,這不應該。而要真正總結、汲取教訓,就必須將反思觸角伸向這里面的監管失靈。事實上,對運營商關于電信詐騙的攔截、反饋、查處、信息公開機制跟其考核掛鉤,也是敦促其改進的硬手段。
電信詐騙,無良企業為虎作倀與監管失職是并存的。要想讓電信詐騙無所遁形,最大程度壓制其生存空間,提升監管部門效能,而不是習慣性“斷電”,已是當務之急。
——新京報《電信詐騙:莫止于譴責企業缺乏社會責任》
其實,電信詐騙的精準度和成功率不斷提高,癥結在于保護個人信息的安全防線不斷失守。在互聯網大數據時代,面對虎視眈眈的黑客、等待販賣牟利的信息販子,如果缺乏嚴格的保護和追責機制,公民信息就會處于“裸奔”的狀態。
對于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而言,應當建立懲處條款,從立法層面讓其承擔起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無論公民信息泄露程度嚴重與否,都應當追根溯源,找到泄露信息的責任人。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有關條款,并將犯罪主體擴大到一般主體,而不僅局限于刑法規定的國家機關、金融、電信、交通、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可見,任何泄露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而從掌握公民信息機構的角度來看,應當建立權責對等的機制,確保用戶信息的安全,不去觸碰法律的底線。在收集用戶信息的時候,要建立必要的邊界,不隨意跨界,明確非必要的用戶信息采集,只會加重有關機構在履行責任時的風險。
此外,收集用戶信息的機構,有必要建立起完善的風險防御機制,如果自身并不具備保護用戶信息安全的能力,就應當將泄露的風險提前告知用戶。從采集環節入手治理,加重信息收集機構身上肩負的保護義務,嚴格落實有關方面的監管職責,方能從根本上保衛個人信息安全。
——新華每日電訊《治電信詐騙先規范個人信息采集 》
三、熱點解讀
電信詐騙案頻發反映出來的問題:
1.個人防范意識不足。以徐玉玉為代表的電信詐騙案的受害者都是在校學生和準大學生,接觸社會不多,防范意識不足,一但騙子掌握了一定個人信息,就很容易相信對方。
2.個人信息安全缺乏保障。個人防范意識不足雖然是其中一方面,但近期幾起受到廣泛關注的電信詐騙案件受害者也不乏高學歷人士,之所以依然成為受害者,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騙子能夠掌握受害者的基本資料和信息,冒充相關工作人員精準行騙,難以辨別。這反映出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嚴重缺失。在信息時代,信息流通固然會帶來許多便利,但是許多社會主體,甚至包括某些政府部門尚未形成足夠強的網絡信息安全觀念,重信息收集而輕信息保護成為公民關鍵信息泄露的根源。
3.電信企業未承擔應盡的責任。為了擴大市場份額、追求利潤增長點、獲取更多經營收入,一些電信企業存在對電信詐騙活動視而不見的現象。其主要表現:一是以“我付費我使用”為擋箭牌,明知是騷擾電話卻放任其恣意橫行;二是明知是假冒的“10086”“110”等號碼,卻任由改號軟件通過電信平臺透傳;三是公然有令不行,把落實工信部電話實名制當成耳旁風,實體運營商與虛擬運營商利益合謀,為促進銷售任由歸屬地和用戶不明的170/171號段成為電信詐騙“重災區”。
4.個人價值觀扭曲。多起電信詐騙案的犯罪嫌疑人都來自同一省份甚至同一地區,甚至某地因電信詐騙團伙聚集而被稱為“電信詐騙之鄉”。一些詐騙者把詐騙當作一種職業,謀生的出路。一家人甚至一個村都在騙。他們的圈子里有一種說法,“以詐騙不到錢為恥”。“即使詐騙被抓,他們也不會覺得很丟臉”,一位安溪人說,但如果是偷、搶,大家就會指指點點。這種群體扭曲的價值觀相互影響,使得打擊電信詐騙更加困難。
打擊電信詐騙需要多方的努力
1.學校、媒體應加強安全教育的宣傳。詐騙集團的行騙方法在不斷改變,公民的安全意識教育也應該相應改變。讓學生和公民及時了解可能遇到的行騙手法,樹立防范意識并能識別詐騙信息。另外,也要加強普法教育,對販賣他人信息、實施電信詐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等宣傳到位,讓公民有基本的了解。
2.通過法律來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和打擊電信詐騙。一方面,我國刑法對泄露他人信息有明確的規定,但具體在哪里泄露的卻很難追查。想要徹底根治,還需要下重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改變許多存在漏洞的經營模式。另一方面,新出臺的《無線電管理條例》加大對偽基站、黑廣播的懲戒,也是打擊電信詐騙的有力舉措。
3.運營商應擔負起自身責任。運營商在治理垃圾短信和騷擾電話方面應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嚴格落實手機實名制,確保主叫號碼正確真實傳送,規范管理通信線路資源和號碼資源和及時中止和阻斷不法信息的傳播。同時,應加強對電信運營商的監管,徹底讓電信詐騙無處可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