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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常識備考資料十八 行政法常識一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二)行政法律關系
1.概念: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法調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關系。
2.分類:它可以根據不同標準或從不同角度分為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與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
3.構成要素: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內容構成。
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在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2)行政合理性原則;(3)行政應急性原則
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中權益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亦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地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相對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
三、行政行為概述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從屬法律性;(2)裁量性;(3)單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強制性。
(二)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有:
(1)確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
(2)約束力,即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3)公定力,即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服從;
(4)執行力,即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四、抽象行政行為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對稱,其對象具有普遍性。從動態意義上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活動。從靜態意義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二)行政立法行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活動。它是行政性質與立法性質的有機結合。
2.行政立法的主體
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①國務院;②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③國務院直屬機構;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為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
3.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具體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程序。
行政立法的程序大致為:規劃起草征求意見審查通過與簽署發布與備案。
五、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征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
其特征為:(1)強制性;(2)無償性;(3)法定性。
2.行政征收的內容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行政征收的內容主要有:(1)稅收征收;(2)建設資金征收;(3)資源費征收;(4)排污費征收;(5)管理費征收;(6)滯納金征收。
(二)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同于行政主體依職權主動賦予相對方權利或免除義務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一種采用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為。
(三)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處罰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原則是指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行政實踐,行政處罰應遵循以下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2)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3)公正、公開原則;
(4)處罰救濟原則;
(5)一事不再罰原則;
(6)過罰相當原則。
3.行政處罰的種類與形式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四)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達到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根據行政強制行為的內容,行政強制可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
根據行政強制行為的目的和程序,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與執行性強制措施。
(五)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一般經過以下程序:申請受理調查、審理裁決。
六、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相互之間或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
(2)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
(3)合同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
(4)在行政合同履行、變更、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優益權;
(5)行政合同糾紛通常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
(二)行政指導
1.行政指導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的實現一定行政管理目標為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2.行政指導的作用
(1)對法律手段的補充作用;(2)輔導和促進作用;(3)協調和疏導作用;(4)預防和抑制作用。
七、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和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其基本原則有:程序法定原則;相對方參與原則;效率原則;程序公正原則。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聽證制度: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方權利義務之前,舉行聽證會,聽取相對方的意見和建議的程序。聽證制度是法律、法規對聽證程序所作出的具體規定。
(2)時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則的具體體現。它主要針對行政機關而言,如行政機關在相對方依法提出某種許可申請后,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也適用于相對方,如相對方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法所確定的義務,就會受到行政強制執行。
(3)回避制度:行政機關決定和處理其管轄范圍內的各種事項或裁決相應爭議,其工作人員如與所決定處理事項或裁決的爭議有某種利害關系,應主動或依當事人申請予以回避。
(4)行政救濟制度:在相對方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影響其自身權利義務的行政決定或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法律應當為其提供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申訴等獲得救濟的途徑與機會,從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障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使其合法權益在可能或已經遭受損害時通過法律獲得救濟。
八、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
(一)行政違法
1.行政違法的概念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2.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相關的法定義務;(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4)有的行政違法行為要具備主觀要件。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責任的概念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責任的種類與方式
行政責任按承擔的主體不同可分為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承擔的行政責任和行政相對方承擔的行政責任。
(1)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①通報批評;②賠禮道歉,承認錯誤;③恢復名譽,消除影響;④返還權益;⑤恢復原狀;⑥停止違法行為;⑦履行職務;⑧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⑨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⑩行政賠償等。
(2)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①通報批評;②行政賠償等。
(3)行政相對方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①承認錯誤,賠禮道歉;②接受行政處罰;③履行法定義務;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⑤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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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四川公務員常識備考資料十八 行政法常識一
發布時間:2016-09-01 16:58:50信息來源:【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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