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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常識備考資料十五 憲法常識
一、什么是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個根本任務,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法律準則。憲法作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規賴以產生、存在、發展和變更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它處于一個國家獨立、完整和系統的法律體系的核心,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胡錦濤同志指出,現行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全國各民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
二、憲法的作用是什么?
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國家權力有效運行機制規范和制約國家權力。憲法通過賦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公共權力,使國家權力在憲法的軌道上有效運行,避免國家權力缺位、越位和錯位。
2、確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力。在人民主權原則下,憲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體現。人民通過憲法使自己的基本權力得到最明確是確認和最有效的保障。
3、調整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在國家的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關系是由憲法來規范的和調整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法是社會穩定的調解器和安全閥,對于解決各種重大社會矛盾和沖突,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五、憲法的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制定憲法時所依據的基本理論,在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時所遵循的根本標準,它貫穿于憲法的全部內容之中,體現著憲法的基本精神,突出反映憲法的本質屬性。我國憲法原則主要有:
1、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的核心就是指國家主權這一最高權力來源于人民,同時永遠屬于人民,人民有權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2、人權原則。所謂人權就是作為一個自然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我國憲法條文中沒有直接使用人權一詞,而是使用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一表述。
3、法治原則。法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是國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動準則,任何國家機關、政黨和團體、公民包括國家領導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國家任何權力都必須有法律的依據。
六、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有: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和監督權利。
2、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
七、我國主要國家機構及其職權
中國國家機構體系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2、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行等額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具有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等職能。
3、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主要職權有: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等。
4、中央軍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5、地方人大及政府
是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具有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權、地方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權、監督權等權力職能。
6、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7、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